2018-09-05
3楼
《企业会计准则》冲刺串讲讲义P22,例10,关于合同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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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A 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月为客户提供一次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 3 年。
情形一:3 年内合同各方均有权在每月末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只需提前 5 个工作日通
知对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违约金。
情形二:3 年内客户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向 A 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
情形三:3 年内客户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客户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之后
的 12 个月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向 A 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判断:合并的存续期。
【解析】
情形一,尽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为 3 年,但是在已提供服务的期间之外,该合同对于合
同双方均未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合同应被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
情形二,该合同应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同时,客户拥有续约选择权,A 公司应当判断
提供给客户的该续约选择权是否构成重大权利,从而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三,A 公司需要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足够重大,以至于使该合同在合同开始
日之后的 12 个月内对于合同双方都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则该合
同的存续期间为 12 个月;否则,与情形二相同,该合同应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
请问:例10中的情形一、二,对于客户而言,都是在每月末要求终止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为什么,情形二的客户拥有选择权?对于情形二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续约选择权是否重大、违约金是否足够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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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情形2,“3年内客户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即,客户可以随时解除,A公司没有这个权利。
在举例中,重点是说明合同存续期的判断,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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