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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1楼
关于非现金对价的对价形式问题

串讲讲义中关于非现金对价,有个例题,提到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 5 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 日,甲企业估计,该 100 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 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因此,甲企业不应将该 100 股股票的公允价值 500 元计 入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 25 天,甲企业获得了 100 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 格为每股 6 元。甲企业应当将股票(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 生的变动,即 500 元(5×100)确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 100 元 (600-5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请问:什么是对价形式?为什么汇率变动的部分就是因对价形式原因发生变化的呢?而最初的公允价值部份却是对价形式外的呢?

2018-09-07
本例中,额外收到的100股股票价值可以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股价变动,属于可变对价。
准则规定: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的,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可以理解为股票市价变动,而不是销售价格变动)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本例中,第25天交货,收到100股,将合同开始日的每股5元计算的500万元作为收入,而由于市价变动增值的部分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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